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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5/25 來源:湖北省教育考試院

    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7年
    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神農架林區、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我省2017年將繼續實施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核科目及范圍

          (一)復核科目: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各科目、技能高考文化綜合科目。

          (二)復核范圍:(1)核查考生信息與答卷(卡)是否一致;(2)掃描圖像是否清晰、完整;(3)是否存在漏評;(4)非選擇題每題是否經過兩評或兩評以上,兩評給分差值是否在規定差值閾限內;(5)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考生答卷按照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以上內容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專人進行復核,不對考生查卷。

          對復核發現的問題經相應學科專家仲裁組、省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后予以更正。

          二、申請復核時間及程序

          全省2017年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時間為2017年6月26-27日。對本人高考成績有異議的考生,應于6月25日17:00點前(含)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到報名所在地的教育考試機構填寫《湖北省2017年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申請表》(此表由各地印制),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名考生只能申請一次成績復核,申請科目數不限(最多4科)。當地考試機構匯總后通過普通高考考務平臺,將申請復核分的數據庫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成績復核工作場所實行封閉式管理。省教育考試院收到各地報送的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申請數據庫后,分科打印核查表,并于6月26-27日組織專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對考生提出的成績復核各科目逐一進行復核,同時向各地教育考試機構反饋復核結果。

          各地教育考試機構應制作2017年湖北省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結果公告欄,并為有需要的考生單獨打印復核結果告知書。復核結果經各地教育考試機構在公告欄公布后即視為考生已閱知。自2017年6月29日起,考生可到復核申請地獲知復核結果。考生還可以登陸省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查詢和打印本人復核結果。

          考生對復核結果仍存異議的,由專家仲裁組再次進行復核,并做出最終認定結論。對此仍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再次復核申請由考生直接在網上提出,網址為:www.cbumba.com,申請時間為7月3日。省教育考試院將在五個工作日內在網上給予回復。

          三、成績復核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教育考試院在接受考生申請成績復核期間,成立成績復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調度組、綜合信息處理組、復核組、技術支撐組、專家仲裁組、公證組、來信來訪接待組等工作機構。

          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的組織協調及管理工作。

          復核調度組負責成績復核工作進度安排、進程監控等。

          綜合信息處理組負責接收、處理和反饋成績復核相關信息。

          復核組負責組織人員核查各地上報的申請成績復核的考生答卷。

          技術支撐組負責成績復核所需軟、硬件環境的搭建與維護,各學科評卷數據的維護等工作。

          專家仲裁組負責對成績復核有誤差和考生提出異議需仲裁的答卷進行復審,并作出最終認定。

          公證組負責對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各個環節進行實時監督,并出具相關證明或公證書。

          來信來訪接待組負責接待、處理與普通高考有關的來信來訪者;配合處理臨時性、突發性事務。

          四、工作要求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的宣傳,讓廣大考生及時了解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的政策、程序和要求,努力做好相關服務工作。要認真細致地做好各項工作,安排專人接收考生申請表,按時、準確上報申請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的數據,公示通知復查結果的方式,及時向考生反饋復查結果。省教育考試院不直接受理考生及家長的成績復核申請。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
    2017年5月16日

          附

    2017年湖北省普通高考成績復核申請表

              市(州)                 縣(市、區)    編號        

    準考證號
     
    姓 名
     
    考試科目
    語文
    數學
    外語
    綜合科目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技能高考文化綜合)
    通知成績
     
     
     
     
    申請復核
    科    目
     
     
     
     
    縣(市、區)
    教育考試機構
    審核意見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說明:
          1.考生在“申請復核科目”欄中用“√”選擇科目。
          2.此表由各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在省教育考試院的考務平臺中錄入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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