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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確定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鄂人薪函[2007]9號
各市、州、省直轄市、神農架林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各大專院校,中央在鄂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確定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動工作的人員,執行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
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后,具體按以下辦法確定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在工資制度、工資標準相同的機關或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職務(崗位、技術等級)沒有變動的,原基本工資不變;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發生變動的,工資待遇按鄂人[2007]18號文有關職務(崗位、技術等級)變動后工資待遇的規定執行。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或從企業單位調入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根據所明確的職務(崗位、技術等級),比照單位同等條件(同職務、同任職年限、同套改年限、同學歷和工作表現)人員重新確定工資待遇。涉及職務和任職年限問題,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確定。
三、調入、調出單位應按調令及時為調動人員轉接工資關系,調入單位應及時為調入人員明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工資。暫未明確職務的,發臨時工資,確定工資后予以結算。
四、調動人員確定工資的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按鄂人[2007]19號文有關規定執行,市州的單位,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門自行決定。
五、本文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湖 北 省 人 事 廳
20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