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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教育考試考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林區)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湖北省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考點建設與管理是考務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考點建設與管理,對于加強考風考紀建設,提高全省教育考試管理現代化水平、促進全省教育考試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現將《湖北省教育考試考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與建議,請反饋給我廳,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湖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05年5月8日
附件:湖北省教育考試考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考點管理,促進考點建設,提高考點工作的現代化水平,促進我省教育考試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教育考試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的基本原則是:明確職責,統一規范,分類管理,促進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考點是指設置由若干考場組成、獨立進行考試管理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場是指在考點內實施考試的單個教室。鼓勵有條件的學校積極承擔考點任務、開展考點建設,鼓勵教師擔任監考或巡視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湖北省教育考試機構主持和承辦的各級各類考試(下稱教育考試)的考點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按照職責依法負責有關教育考試管理工作,加強考點建設與管理,在考點建設與管理方面的職責是:統籌全省考點建設與管理,制定考點管理配套制度,負責考點確認;制定考點建設規劃和考點評估、獎懲措施;組織開展對考點的監督與檢查。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本轄區考點建設與管理工作,其職責是:貫徹落實湖北省有關考點建設與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轄區考點管理、建設和設置方案;組織監考隊伍,開展監考培訓和考核;組織考點申報,開展考點資格初審;組織本轄區考點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第七條 高校考點成立以分管校長為組長的考點建設與管理工作小組,其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湖北省關于考點建設與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開展考點建設和爭先創優活動。
第八條 考點管理實行主考負責制。其職責是:按照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考務實施細則組織考試,選聘合格監考人員,確保考試秩序,確保試卷安全,確保考試正常進行。市(州)、縣(市、區)考點主考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每次考前委派;高校考點的主考由高校校級領導擔任。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按考點功能分類,全省考點分A、B、C三類。A類為承擔各類考試的多功能考點;B類為普通考點; C類為僅能承擔計算機等級考試等專業性考試的考點。
第十條 考點申報條件:凡中等(即中專、高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條件的教學單位,可申報其中一類考點。
1.位于縣或市、州政府所在地,交通方便,可實施封閉管理;
2.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播音設備、計算機房和10個以上考場;
3.后勤、醫療及服務保障設施齊備;
4.有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并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 考點按屬地管理原則申報。各教學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屬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初審;設立在市、州政府所在地的教學單位,向市、州教育考試機構申報,由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初審;經初查合格的,由市(州)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申報,由湖北省教育考試院進行確認。
在漢普通高校直接向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申報,由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確認。
第十二條 擬申報考點的單位要填寫《湖北省教育考試考點申報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個月內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湖北省教育考試院注冊并授牌。
第十三條 經確認的考點保持相對穩定,以后各地新增考點、或情況發生變更的考點,按上述程序,于每年初向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申報。
第四章 考點管理與獎懲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是教育考試考點的日常管理機構。各類教育考試必須使用省授牌的教育考試考點組織考試,各類教育考試考點必須優先承擔教育考試任務,各類教育考試使用考點應盡可能集中。每次考試使用考點須經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確認,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未經湖北省教育考試院認可不得跨行政區域使用考點。
第十五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全省教育考試考點,并建立全省教育考試考點信息管理系統和考點信度記錄。
第十六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加強對主考的業務培訓工作和組考的考核及獎懲工作。
第十七條 考點須接受教育考試機構安排的各項考試,教育考試機構應向考點提供組考所需經費,考點在考試制度規定的范圍內承擔實施教育考試的組織和管理責任,制訂和完善考點管理的具體規章制度,從嚴治考,采取措施防止考試舞弊,確保考風考紀良好,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確保考試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制定全省統一的考點考核評估標準及評估指標體系。市、州、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考點的考核與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建立獎懲制度,實行考點業績積分制度。湖北省教育考試院定期對考點進行檢查,對優秀考點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出現嚴重問題的考點,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撤銷考點;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查處。
第五章 資金保障與發展
第二十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考試事業的發展需要制訂全省教育考試考點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二十一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采取措施,促進考點建設與發展,支持省、市教育考試機構的直屬考點建設,并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與高校開展考點共建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立全省考點數據庫和監考員、巡視員信息庫,做好考點績效考核記錄和監考、巡視人員的業績記錄。
第二十三條 大力推進考點管理現代化技術的研制與開發,加大現代科學技術在考點管理中應用的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湖北省原有關考點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