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中心 | 咨詢電話 | 微信公眾號
根據全國考辦有關“考試之日起至六個月前由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可以列入相應課程的考試范圍。凡考試大綱、教材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符的,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的規定,全國考辦決定從2007年4月份起,到新的“《商法》(二)”考試大綱、教材正式啟用前,在“《商法》(二)”課程命題中遵循以下原則:凡是涉及我國公司和證券法律制度的內容,都按照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內容命題,凡是基礎理論知識部分,仍舊按照統編教材中的內容命題。